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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
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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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实施主体 |
哈尔滨市环保局 |
实际实施主体 |
哈尔滨市环保局 |
设定依据 |
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17年省政府令 第5号)生产、销售和使用III类射线装置、销售和使用IV、V类放射源许可证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不含森工总局;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部门;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5年环保总局令第31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第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许可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通过)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07月29日修订)第五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第六条 除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除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许可证外,其他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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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一)、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2.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3.需要暂存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实体保卫要求的暂存库或设备; 4.需要安装调试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要求的安装调试场所; 5.具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贮存、运输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 6.运输放射性同位素能使用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运输要求的运输工具; 7.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便携式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等仪器; 8.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安全保卫制度、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9.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二)、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2.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3.射线装置生产、调试场所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要求; 4.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5.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6.有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三)、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的,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其他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者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依据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名录,应当设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的,该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 2.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3.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 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5.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辐射监测等仪器。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还应当有表面污染监测仪; 6.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 7.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8.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当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一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 (四)、将购买的放射源装配在设备中销售的辐射工作单位,按照销售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申请领取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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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及申报方式 |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材料分类 (一)首次申领 1.行政许可申请书,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格式文本在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官网网上办事大厅→环境影响评价在线审批系统→环境影响管理评价指南→常用表格下载表8,表10);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3. 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射线装置申报登记表(格式文本在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官网网上办事大厅→环境影响评价在线审批系统→环境影响管理评价指南→常用表格下载表11,表3); 4、辐射管理机构及专、兼职管理人员表、辐射工作人员登记表、学历证书复印件、岗位培训证书;有关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职责、操作规程、辐射防护制度、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制度、人员培训制度、台帐管理制度;防护用品;监测方案;放射性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图片);应急响应预案;(材料全部加盖单位公章) 5.监测报告(辐射环境监测和个人剂量监测、监测仪器); 6.所在地环保部门现场核查笔录; 7.《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http://rr.mep.gov.cn/rsmsreq/)。 (二)重新申领 1、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 2、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拟新增加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申报登记表(格式文本在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官网网上办事大厅→环境影响评价在线审批系统→环境影响管理评价指南→常用表格下载表11,表3); 3、监测报告(辐射环境监测和个人剂量监测、监测仪器); 4、所在地环保部门现场核查笔录; 5、《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http://rr.mep.gov.cn/rsmsreq/)。 (三)延续申请 1、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 2、监测报告(辐射环境监测和个人剂量监测、监测仪器); 3、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报告(申报系统下载); 4、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申报系统打印); 5、《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http://rr.mep.gov.cn/rsmsreq/)。 (四)变更申请 1、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 2、变更申请书(申报系统打印); 3、变更单位名称的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变更法人的需要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变更地址的需要提供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射线装置申报登记表(格式文本在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官网网上办事大厅→环境影响评价在线审批系统→环境影响管理评价指南→常用表格下载表11,表3),监测报告(辐射环境监测和个人剂量监测、监测仪器),所在地环保部门现场核查笔录; 4、《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http://rr.mep.gov.cn/rsmsreq/)。 (五)注销申请 1、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 2、注销申请书(申报系统打印) 3、《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http://rr.mep.gov.cn/rsmsreq/)。 (六)补领申请 1、丢失情况说明; 2、市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于公告30日后的一个月内持公告到窗口申请补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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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现场办理:窗口受理—现场踏查—内网审批—窗口送达或自愿邮寄送达; 2.网上办理:通过登录 http://rr.mep.gov.cn/rsmsreq/进行网上申报。 网上申报—现场踏查—内网审批—窗口送达或自愿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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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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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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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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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87153333-1301;87153333-1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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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及乘车路线 |
南岗区中山路181号市民大厦三层B区环保局窗口 邮编:150001 可乘坐2、17、21、28、62、82、86、101、103、108、109、115、121路公交车在“工人文化宫”站下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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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投诉电话 |
0451-87153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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